中证协拟修订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被重点强调

  11月14日,时代周报记者从券商投行处获悉,在***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行业意见。

中证协拟修订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被重点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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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为进一步做好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督促投行归位尽责。

  事实上,早在2021年7月,***已印发《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即要求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券商主动归位尽责,推动建立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2022年12月2日,中证协制定并发布《评价办法》,构建了以内部控制、业务管理、执业质量三方面为主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完成了2022年评价工作。其中,12家公司被评为A类,50家公司被评为B类,15家公司被评为C类。

  12家A类分别是: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国元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联合、中金公司、兴业证券、中原证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中泰证券、安信证券、五矿证券、国金证券。

  图片来源:图虫

  中证协表示,为适应全面注册制要求,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拟从四方面进一步改进提升,分别是:评价范围、功能导向、结果运用、评价衔接。

  一是扩大评价范围。将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全部纳入,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二是突出功能导向。将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引导投行更好发挥功能,从“可批性”向“可投性”转型。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与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行政许可、白名单等机制挂钩,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进一步提升督促投行归位尽责的效果。四是做好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尽量不增加行业机构负担。

  除从以上四方面改进提升外,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将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并将该项内容设置为调整项重点考核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稿评分标准方面有所调整,修订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由原来的“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调整为“评价指标体系(基础分100分)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分25分)、执业质量评价(基础分75分)和评价调整(最高15分)三部分”。

  其中,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分为25分,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沿用原《评价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基础分15分;二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沿用并整合原《评价办法》中的“业务管理”指标,基础分10分。

  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共计75分。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确定四类投行业务各自的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如证券公司只开展了部分投行业务,则按所开展业务的基础分比例对执业质量基础分总分进行分配。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调整项确定为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兼顾其他。评价测整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投行业务功能、落实专项工作、规范创新发展等情况具体,调整项包括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最高10分)及其他(最高5分)两部分。

  此外,对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征求意见稿指出子公司将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对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等级及规则并无重大调整,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结果仍将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单项评价得分排序后20%的,不得列为A类。评价期内无投行项目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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