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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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 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商应该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商品房的销售,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向消费者预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是我国相关部门出台的,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监管和规范的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审批流程、规定等详细内容。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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